第2种观点: 人民陪审员是审判人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陪审员都是属于审判人员,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是需要回避的。审判人员,是指行使审判权审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人民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法庭是庄重以及严肃的,任何人在法庭上面都是一律平等,而且法庭是有很多的程序以及规定,为了保障法庭的公正是会进行陪审团的设立,来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案件可以公平公正,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职责很大,参加的审判活动,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的优势,提高人民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一、人民陪审员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不得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3、年满二十八周岁;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链罩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和机关棚裤闹进行刑事诉讼,纯祥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受到感情、个人好恶、地区局限以及种族歧视等影响。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陪审员不能单独就被告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讨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陪审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或者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罪:……(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他人违法侵害,采取了必要手段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在紧急情况下超过了必要限度的。”因此,陪审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证据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者裁定,不能就被告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讨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陪审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需要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是否违背了职务行为标准,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是判断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重要参考。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范围、时效等因素也需要被考虑进来,包括对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影响。最后,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情节、动机、态度等因素,以及社会公众的反应和影响,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职务犯罪:(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贪污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所管理的重要国家、集体或者单位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徇私舞弊,致使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严重损失的。2.《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贪污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所管理的重要国家、集体或者单位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徇私舞弊,致使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严重损失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陪审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对判决和裁定的内容进行讨论和投票。陪审员应当理智客观地分析案件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的事实性和法律性,分别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等进行评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陪审员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证言和鉴定意见,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附注:提醒陪审员在提出质疑和异议时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不得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是法官必须遵守公正和客观原则的重要刑事审判。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必须保持、公正、无私的态度,判断案件的证据,依法裁判。但是,实际操作中,法官是否存在个人偏见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法官应当保持、公正、廉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保障公民权利,保护监察对象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综上所述,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坚守法律原则,保持、公正、无私的态度。若存在个人偏见,将严重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审判原则,损害司法公信力,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案件指的是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犯罪的行为。在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以下不利因素的影响:1. 党的政治路线和的变化,可能导致审判标准和方向的变化。2. 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的和不当干预,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3. 公众和社会压力的影响,可能影响审判人员的决策和裁量。4.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和决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受到惩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以上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可能会受到哪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进行的法律分析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法官个人偏见可能会对判决产生不良影响。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措施:首先,应当加强法官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公正司法意识。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不得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判决。其次,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决进行监督和评估。如有不当之处,应当及时纠正和调整。最后,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推动司法透明化和公正化。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司法监督和评价,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126 条:人民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 条:审判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人员法》第 4 条、第 5 条、第 11 条:法官应当遵守和法律,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和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条例》第 3 条、第 7 条、第 14 条:对法官的判决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如有不当之处应当及时纠正和调整。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符合 犯罪构成 条件的行为都是犯罪,一般犯罪只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就可以进行定罪,而对于要件需要从主客观方面,还有从主体,客体方面来进行确定,构成犯罪的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构成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 刑法 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2、犯罪构成四要素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综上所述,在我国对于犯罪的认定只要构成了四个要件的情况都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事人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负责,犯罪主体也需要具体能力符合标准的情况,而且心态在主观方面造成损失危害的犯罪客观等。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人民 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依照从《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 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内容由网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律客观:人民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一)依照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但是,陪审员提出质疑和异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具体来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陪审员提出质疑,必须先向法官申请,并在法官批准后才能提出。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该质疑或异议,经法庭讨论后认为成立的,应当采纳。”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陪审员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但是,陪审员提出质疑和异议时,必须先向法官申请,并在法官批准后方能提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陪审员在法庭上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对于陪审员提出的质疑和异议,法庭应当予以审查。”因此,陪审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质疑时,必须先向法官申请,并在法官批准后方能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提出质疑,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不得干涉司法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陪审员有权提出质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十二条: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公正审判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干涉司法性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干涉司法机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因此,陪审员在提出质疑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不得干涉司法性,否则将构成干涉司法性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窃取、毁灭、篡改证据等。在接受警方、的调查时,应该保持冷静,不得承认未实施的罪行,不得隐瞒已实施的罪行。同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并在审判中提供辩护意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五条:“内幕交易人和实施内幕交易的人不得窃取、毁灭、篡改有关证据,不得妨碍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履行职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提出辩护意见,自行进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辩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等。被告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例如选择合适的辩护律师、积极配合调查、拒绝自证其罪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被告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侦查、起诉机关应当严格保守案件的秘密,不得非法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被告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的特殊地位,以不法方式获取或者侵吞公共财物,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而对于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是否可以成为从轻判决的理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时有紧急情况,或者在强制情况下超过正当限度,但是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长期有期徒刑的,经过改造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减轻原判的时候,可以酌情考虑犯罪时的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的表现和犯罪前的表现等因素。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犯罪时有紧急情况,为了防止发生更大的危险,采取不法手段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中主观故意是否可以成为从轻判决的理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酌情考虑,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如果仅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而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缺少犯罪目的的不构成目的犯,而对于非目的犯来讲,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犯罪动机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但是在少数犯罪中,犯罪动机也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3)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两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职务犯罪中,主观故意是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愿意接受其结果的心理状态。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考虑是否存在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如果主观故意存在,则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犯罪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特别规定的犯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犯罪人有故意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起诉书、证据和辩护意见提出异议。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陪审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权向法官提出疑问,但仅限于证明、程序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向法庭提出疑问,并有权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发表个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陪审员有权向法庭提出有关证明、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问,但不得参与判决。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陪审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权向法庭提出有关证明、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问,但不得参与庭审,不得接触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具有同等地位,对案件进行的裁决。而在实践中,如果陪审员对案件有疑问或质疑,可以提出合法的异议,对案件进行讨论,但需在规定程序内进行。而在提出质疑时,陪审员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陪审员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职权,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抗辩,陪审员、审判员应当依法予以审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陪审员对案件有异议,应当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并说明理由。陪审员之间的异议,应当在法庭辩论期间讨论。陪审员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质证和辩解,有权提出质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陪审员都是属于审判人员,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是需要回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Copyright © 2019- gmnf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