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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被告人刑期如何确定

来源:盖帽养生
第1种观点: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与被害人是一对矛盾结合体。犯罪者对被害人侵害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但是,被害人过错责任没有在我国刑法中有所反映,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被害人过错的存在,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害人过错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故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责任应当成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一、酌定量刑情节的不足所决定。从立法现实角度,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与法定量刑情节成反比例关系,即法定量刑情节越多,酌定量刑情节范围会相对缩小。而我国目前的酌定量刑情节过于宽泛,这对刑事法制并非一件益事。酌定量刑情节影响量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受法官的法律修养、法制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是应当考虑还是可以考虑,以及如何考虑,做法极不一致,容易产生量刑偏差。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缩小酌定量刑情节范围,对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酌定量刑情节,应尽快通过立法程序使之法定化。二、侦查实践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最轻的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害人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导致侦查机关对被害人过错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往往将工作重点放在对有罪证据的收集上,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只有全面、客观地收集各方面证据,才能在公平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判刑后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三、国内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参考。最高人民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涉及到有关被害人存在过错如何量刑的内容,值得在立法实践中作为参考。根据该《会议纪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四、国外的立法实践提供了借鉴。有些国家已经将被害人过错责任明确地体现在刑法典中。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一项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又如《瑞士联邦刑法典》第条,规定在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这三种情况下,法官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可*作性,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第2种观点: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刑事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而考量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被害人有意识地实施了不正当行为,即出于被害人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故意行为如被害人故意辱骂、寻衅滋事、偷窃、殴打、抢劫等行为;严重过失行为如被害人的过于自信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或者保管财物不当等行为,但一些轻微不当,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且成为导致犯罪发生的诱因时,即可认为该行为是不当行为。一、抢劫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二)客观要件抢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3种观点: 犯罪并非完全是犯罪人单方行为所产生,也存在因被害人不当行为介入引发犯罪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不再是纯粹无辜的被害人,而是和犯罪人交织互动、共同推动犯罪产生、发展的积极主动方。我国现有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零星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量刑指导下,对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考察常无所适从,有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从刑法研究意义上讲,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公正性,科学认定有被害人过错案件的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存在的现实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制定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被害人过错没有法定化。本部分主要对2015年某省会城市二级的一、二审故意伤害案件共348个样本进行逐一分析,通过数据清晰直观地反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在运行的具体情况,提出被害人过错在的裁判中认定比率不高、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理由阐述不充分等问题,在实践中适用较随意,亟需加以规范完善。第二部分,被害人过错的界定及相关理论。犯罪学上的被害人过错概念与刑法学上的被害人过错概念明显不同,刑法学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其特定的内涵。国内外有许多富有开创性的理论学说,为我们理解被害人过错在罪刑体系中的地位,研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提供了内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域外经验。本部分主要介绍其他国家被害人过错的立法现状,主要是在总则中的概括性规定和分则中针对某类罪名的具体规定。通过域外法律的介绍,揭示域外法律对被害人过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指出对我国被害人过错制度构建带了的启示。第四部分,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路径选择。本部分阐述了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定罪的影响,被害人过错能够导致行为人行为出罪的情况,如正当防卫。论述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形,通过案例和评析的方式分别论述不同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不同影响,提出可操作的方法引导实践,促使对被害人过错的司法适用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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