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将空间虚拟化,使行为更加隐蔽,且呈现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和链条产业化的趋势。网络诈骗犯罪网络更新换代速度快,呈现出多元化、交叉化的趋势,诈骗手法多样。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的特点包括:
1.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将空间虚拟化,使行为更加隐蔽;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现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和链条产业化的趋势;
3.诈骗手法多样,更新换代速度快,呈现出多元化、交叉化的趋势。
拓展延伸
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得更加便捷,同时也为诈骗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播速度快
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诈骗分子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快速地传播信息,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他们的诈骗计划,也更容易让受害者上当。
2.隐蔽性强
诈骗分子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行踪,使得受害者很难追踪到他们的行踪和犯罪行为。
3.受害者难以判断
互联网上的信息量庞大,而且真假难辨,很多受害者很难判断诈骗分子的真实意图和行为,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上当。
4.跨区域性强
诈骗分子可以在不同的地区进行诈骗,受害者很难及时采取行动,而且跨区域诈骗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5.难以追回损失
由于互联网的广泛传播和快速扩散,很多诈骗分子得手后很难被追回损失,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行为,应该加强法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诈骗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同时,也应该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受害者上当受骗。
结语
网络诈骗的特点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将空间虚拟化,使行为更加隐蔽;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现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和链条产业化的趋势;诈骗手法多样,更新换代速度快,呈现出多元化、交叉化的趋势。因此,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诈骗,保护自身财产和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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