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乡镇街道“流动团员团支部”在接收毕业学生团员时应核实其就业情况,不接收已在外地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学生团员。对于接收时未落实就业去向而将团组织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生源地、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团员团支部”的毕业学生团员,应与其保持联系,待其落实工作(学习)单位后1个月内将其团组织关系转出。
法律依据:
《中国党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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