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租房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在房屋正式移转之前,交易双方应当签署一份《租赁契约》。签订合同虽然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法律分析
在房屋正式移转之前,交易双方应当签署一份《租赁契约》,这对双方都是有益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拓展延伸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是房屋租赁关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用途、房屋维护等。
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续租条件、租赁结束后的处理方式等。
3. 租金:租金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应当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拖欠租金的处理方式等。
4. 押金:在某些情况下,房东可能会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些押金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处理方式,例如是否退还、如何计算退还时间等。
5.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也是租赁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应当明确房屋的用途,例如商业、居住、办公等。
6. 房屋维护:房东有责任对房屋进行维护,包括定期维修、保养等。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房东的维护责任,以及承租人的维修责任。
7. 解约条件:租赁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解约条件,例如提前解约、违约责任等。这些条款可以保护房东和承租人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遇到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在房屋正式移转之前,交易双方应当签署一份《租赁契约》,这对双方都是有益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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