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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责任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犯罪形态分别判定?

来源:盖帽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高高在上,不为群众办实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二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导致工作中的偏差,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浪费。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等是公民权利、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食品监管渎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法律依据;《中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一、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一、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以罚款代管、代刑。二、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二、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一、领导罚款员工是否违法?违法。理由:为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每个公司都会制定一个规章制度。但是,所谓的公司规章一般是以规范员工为主要内容,要是员工有违反表现就要依照规章进行处理。那么,要是规定违反规章将要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这样合理吗?1.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做罚款处理。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所以,在实际中遇到公司对违反规章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2.我国法律上的罚款规定。(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而我们现实中的很多不具备上述特征的组织行使罚款的权力的就是在违反法律规定。(2)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3)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对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名目繁多的罚款,大多数是针对非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实施的罚款。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罚款的救济途径。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真遇到要求罚款的公司,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二、挪用转化为贪污的四种形式挪用罪和贪污罪是两种较为接近的经济型职务犯罪,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和客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主要区别表现在主观方面,贪污罪行为人的故意为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将其永久占为已有,不打算归还,其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目的仅是私用,用后即还,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四种情形如下:一、携带挪用的潜逃;二、挪用后用虚假平账或销毁有关账目;三、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而作其它用途;四、挪用后,隐瞒去向不退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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