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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算的必要性和适用情况

来源:盖帽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符合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 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土地清算的条件是: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税款的行为。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土地的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综上所述,土地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土地,填写《土地清缴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办理土地清缴手续,以及结清房地产项目应缴土地。纳税人还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纳税人的条件符合土地清算的条件之后,可以申请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土地的清算手续,对项目中应当缴纳税款进行结算。土地清算程序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2、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3、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清算材料清单》。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10)《土地清算鉴证报告》。(11)《土地纳税申报表(一)》。(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4、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清算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6、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8、税务机关办理补(退)土地清算手续。符合土地清算条件的,开发商应该准备好所有材料,到当地税务所申报。税务所进行核算,得到准备的税额,企业没有异议的话就完成纳税义务。这些就是土地清算流程的一些环节。法律客观:土地 清算 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 法规 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的适用税率。 (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的条件如下: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清算指的是,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依照相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并结清相应税款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土地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一、什么是土地清算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并填写《土地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税款的行为。二、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并填写《土地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三、土地清算扣除项目包括什么(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六)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法律客观:土地清算税率是多少?土地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清算征收方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符合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第3种观点: 土地清算时间规定如下: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清算表》;2、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综上所述,符合应办理土地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清算手续。【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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