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年满十八周岁到二十四岁,并且本人自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的需要,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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